学习笔记--金融法的概念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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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权匿名问答   2021-11-25 19:24   10139   0
没有金融活动就不会产生金融关系,没有金融关系中的矛盾就没有必要制定相应的金融法律规范对其进行调整,也就不会产生金融法律关系。[1]
一、概念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调整的对象包括金融组织关系、金融财产关系、金融经营关系、金融调控关系和金融监管关系,是法律化、系统化的金融关系;是调整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狭义的金融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律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调整金融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也就是我们通常所称的金融法律。由于金融法是专业性、技术性非常强的法,同时也是具体规范变化比较快的法。这就要求在狭义的金融法之外,还必须采取授权立法方式制定具体的操作性规范,它们与狭义的金融法一起构成广义的金融法。
  • 广义的金融法除金融法律外,还包括金融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司法解释和国际条约等。


  • 金融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权利机关依法制定的调整金融关系的规范性文件,在整个国家范围内都有法律效力。
  • 金融行政规章是全国性金融监管机关依法制定的调整金融关系的规范性文件,在整个国家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
  • 金融司法解释是国家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司法活动需要,按照金融法律精神,依法制定的具体调整金融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他们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
  • 金融国际条约是指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调整金融关系的国际条约,这些条约除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之外,其他条款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国际条约在与国内金融法发生冲突时,国际条约优于国内法的效力。
  • 重要司法案例和法学理论也具有一定的司法参考价值。[2]
二、发展

金融法是在金融关系的发展中逐渐形成的法律制度体系。因此,研究金融法,首先必须在了解金融关系产生与发展的基础上,进一步了解金融法律关系的产生与发展历程。只有先明确了金融法律关系的发展,才能更清楚的认识现实金融法律关系的背景,更好的进行金融法律的研究。
金融关系的发展可以分为家庭经济、企业经济、整体经济三个阶段。
1、家庭经济阶段
由于社会的主要经济形式是农业经济,以自给自足为基本特征,金融活动非常有限。此时,较多的、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金融关系,主要是货币关系。因此,首先出现的金融法是货币法:比如,我国秦朝的《金布律》。这部法律对货币属性、货币单位、货币发行、货币流通等,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金布律》还有关于夏衣、冬衣分别用多少麻、值多少钱的规定,感兴趣的同学可以找来看看;从中可以一窥秦朝普通人家的服装状况。
2、企业经济阶段
社会的主要经济形式是商品经济,它以他人提供产品为基本特征。因此,金融活动得到了极大发展:由于货币与货币流通的发展,不仅古老的货币法得到进一步发展和完善,还出现了票据法----在17世纪出现了票据方面的法律法规。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得货币融通成为经常性需要,从而使得银行业成为重要产业,1694年,英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银行法,1893年英国制定了《受托人法》,1896年英国制定了《官设受托人法。早在14世纪,海上贸易发达的国家出险了海上保险法;由于这个阶段属于个人主义本位的自由经济阶段,这些法律规范的指导思想仍然是调整个体之间的金融关系,具有明显的私法属性,隶属于商法。1908年德国制定了《保险契约法》和《保险业法》。
3、整体经济阶段
企业经济发展的最终结果,是个体经济发展成了整体经济,使得整个社会成为了技术、劳动、资本和产业联系的整体,其中任何个体的经济活动都难以脱离这个整体而独立运行,都必须在不断的整体经济波动中获取自身的利益,获取利益的多少取决于社会经济运行状况;而不仅仅是个体的努力。[3]

  • 金融部门在社会经济中的地位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它不仅由简单的中介机构发展成为社会经济中的产业部门;同时也由普通的产业部门发展成为社会经济运行和增长的重要调节、控制部门,传统的商业银行法被赋予了大量调控社会经济和保障金融安全的内容。
  • 流通中的货币不再是金属货币,而是由国家法定货币发行机关发行,并以法律强制保证流通的价值符号;
  • 商事主体之间自主的结算行为,变成了必须通过银行系统才能进行的社会统一结算体系;
  • 票据法不再是调整商事主体结算活动的法律,而是变成了维护整个社会统一的货币流通和结算体系正常运转的法律。
  • 保险法也被赋予了稳定社会经济和保障居民生活安定的职能。
整体经济的形成,使得法律思想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化,金融法也由调整私主体之间的金融关系向调整社会的金融关系转化。各国在一战、二战之间,相继成立了中央银行,制定了相应的《中央银行法》,许多国家也成立了银行业、保险业监督管理机关。大萧条之后,各国又相继制定了《证券法》并成立了证券业监督管理机关。21世纪,整体经济使得金融财产走出了普通财产的范畴,成为了特殊独立财产;使得金融业走出了商事主体的范畴,成为社会特殊主体和特殊行业;使金融法律关系走出传统的商事关系,成为当代社会的特殊法律关系。
这些特殊性,决定了当代社会的金融法已经不能为传统的法律体系所容纳,必然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体系。
参考


  • ^当代法学理论越来越趋向于认为,法学不是一种判断的学问,而是以一种评价的学问;司法不是对合法与非法的简单判断,而是一种依据现行法律和法的不同价值观,对法律现象进行法律评价的过程。
  • ^注意法与法律的区别,法不同与法律;法应包含实证法、道义法和功利法;法律只是法的构成要素之一。刘少军,《法边际均衡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版
  • ^刘少军,《经济本体法论》中国商业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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