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耻狂言天地愤,颠倒忠奸狼子心。说什么奉天承运前朝数尽;说什么择枝而栖你奉了新君;说什么天理难违理应顺,分明是你怕死贪生是个叛逆人。千年来青史标精谱,有多少中华英烈不二臣。
汉苏武持节匈怒十七载;唐李靖抗击突厥胡汗亲;宋岳飞精忠报国留英名;文天祥《正气歌》浩气长存。
天道无情且休论,人心不死浩气存。谁似你屈膝投降天良丧尽,不忠不孝、卖国求荣、利欲熏心、认贼作父的无耻人!
第二节 颠覆国家政权罪 第二十二条 任何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以下以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颠覆国家政权行为之一的,即属犯罪: (一)推翻、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确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本制度; (二)推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权机关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 (三)严重干扰、阻挠、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权机关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依法履行职能; (四)攻击、破坏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履职场所及其设施,致使其无法正常履行职能。 犯前款罪,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十三条 任何人煽动、协助、教唆、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资助他人实施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犯罪的,即属犯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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