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超过300%以上的,则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符合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条件的,其计发基数按本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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