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城区关于推动数字金融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的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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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权匿名问答   2021-11-30 18:04   7797   0
2021年相城区关于推动数字金融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实施细则发布了,根据《关于推进苏州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关于促进苏州股权投资持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针对金融机构、金融服务机构、股权投资企业、金融科技企业、已(拟)上市(挂牌)企业等扶持政策,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金融机构
(一)扶持对象
金融机构总部,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企业。


(二)扶持措施
1、开办费补助:对不同类型金融机构设置不同的补助标准和补助上限,分别为:
(1)金融机构总部:按实收资本的1%,给予开办费补助,补助上限为6000万元。
(2)金融机构区域总部:对国有银行、股份制、城市商业银行市级分行给予3000万元开办费补助;对外资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市级分行给予1500万元开办费补助;对证券、保险、期货、信托市级分公司给予300万元开办费补助。其他金融机构区域总部给予150万元开办费补助。
(3)金融机构区级分公司:对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区级金融机构分公司给予100万元开办费补助。
(4)其他类型金融机构总部:按照实收资本的1%予以开办费补助,补助上限为100万元。
(5)以上类别里外资占股比例达到25%以上的金融机构可额外享受10%的开办费补助。
2、办公租购房补助:对不同类型金融机构设置不同的补助标准和补助上限,分别为:
(1)金融企业总部
租房按不超过2元/平方米/天的标准补助,不限定面积。购买办公用房的,对单价不超过2万元/平方米的部分给予10%的购房补助。租购房补助最高限额4000万元。
(2)金融机构区域总部
租房按不超过2元/平方米/天的标准,面积不超过5000平方米。购买办公用房的,对单价不超过2万元/平方米的部分给予10%的购房补助。租购房补助最高限额2000万元。
3、经济贡献奖励:除金融机构区级分公司之外,其他金融机构按企业区域经济发展综合贡献,给予60%的贡献奖励。


二、金融服务机构
(一)扶持对象
金融服务公司:本实施细则所称金融服务公司是指经行业主管部门许可(备案)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服务公司,主要包括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基金销售、基金销售支付公司、第三方支付公司、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融资性担保、科技小额贷款公司、金融资产交易所、典当等持牌经营的金融服务类公司。
专业服务机构:本实施细则所称专业服务机构是指经区金融局认定为金融机构和金融科技企业提供专业服务的机构。
(二)扶持措施
1、开办费补助:按实收资本的5‰的给予一次性开办扶持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办公租购房补助:租房按不超过2元/平方米/天的标准,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购买办公用房的,对单价不超过1万元/平方米的部分给予10%的购房补助。租购房补助最高限额200万元。
3、经济贡献奖励:按企业区域经济发展综合贡献,给予60%的贡献奖励。
三、股权投资企业
(一)扶持对象
适用本措施补助政策的股权投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首期实缴资金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首期实缴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2、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登记备案或在发改委备案且规范运作,并接入苏州股权投资综合服务平台。
本措施所称股权投资机构,包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设立,对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进行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企业。管理机构是指从事发起设立、受托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企业。
(二)扶持措施
1、开办费补助:按实收资本(或实际募集到位资金)的5‰给予开办费补助,开办费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有区、镇级国有(集体)基金引导的不享受开办费补助)。
2、办公租购房补助:租房按不超过2元/平方米/天的标准,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购买办公用房的,对单价不超过1万元/平方米的部分给予10%的购房补助。租购房补助最高限额200万元。
3、经济贡献奖励:按企业区域经济发展综合贡献,给予60%的贡献奖励。
4、投资规模奖励:单个股权投资企业投资相城区内一家及以上企业,投资规模达到1000万元以上(有区、镇级国有(集体)基金引导的,应扣除返投比例规定部分,下同)且投资期限已满1年的(按实际到位资金计算,下同),按其投资规模1%的比例给予奖励;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超出部分按其投资规模1.5%的比例给予奖励;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超出部分按其投资规模2%的比例给予奖励。单个股权投资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上述专项奖励资金,由股权投资基金与其管理机构分享,具体分享比例由其自行商定。
5、基金管理规模补助:相城区单个基金管理公司实际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规模(有区、镇级国有(集体)基金引导的,应扣除引导部分)超过10亿元、20亿元、50亿元的,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补助,补助可差额累进享受。
6、投资退出奖励:鼓励基金(有限合伙)的自然人股东、基金所投上市企业限售自然人股东退出时,将其个人所得税在相城缴纳,给予一定奖励支持。


四、金融科技企业
(一)扶持对象
1、金融科技企业:本实施细则所称金融科技企业是指符合国家金融产业发展导向的大型金融机构、总部型企业衍生设立的金融科技公司;科技龙头企业衍生形成的提供创新型金融服务的金融科技公司;从事金融科技领域人工智能、区块链、云技术、信息安全、大数据、5G及其他前沿技术研发和应用的企业。
2、创新服务平台:经区金融局认定的金融科技专业领域孵化加速平台;经区金融局认定的金融科技产业联盟等行业组织;在相城区实体化运作且有固定运营人员的金融科技领域研发中心、创新中心、实验室等创新平台。
(二)扶持措施
1、开办费补助:按实收资本的2%给予开办费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办公租购房补助:租房按不超过2元/平方米/天的标准,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购买办公用房的,对单价不超过1万元/平方米的部分给予10%的购房补助。租购房补助最高限额500万元。
3、经济贡献奖励:对于开票收入60%以上是为金融监管机构或金融机构(指本政策第一章中的金融机构)提供服务的金融科技企业,在相城注册后前三年按照其当年形成的区域经济发展综合贡献给予90%的奖励;其他金融科技企业在相城注册后前三年按照其当年形成的区域经济发展综合贡献给予60%的奖励。
4、牌照申请补助: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科技企业申请由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部门颁发的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或金融业务许可证,对于单家企业获得的单个许可证或牌照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50万元。
5、金融科技企业研发应用补助:鼓励相城区金融科技企业取得重大研发突破并积极参与市场化应用,对政策期内自主研发完成金融科技相关项目,成功进行市场化应用,且实现税收超过200万元的金融科技企业,按照单个项目实际研发投入金额的20%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奖励。
实际研发投入金额以税务部门当年根据国家相关税收政策所认定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为准。
金融科技研发应用奖励按照先认定后发放的原则,在核算企业产生的总税收符合标准并认定明确实际研发投入金额后,于次年发放。
6、产业链协同联动补助:支持金融科技企业为金融监管机构(一行两会)和区内金融机构(指本政策第一章中的金融机构)提供服务,开展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前沿技术示范应用,提高金融服务的效率和便利性。按照金融监管机构或区内金融机构实际购买支付技术采购价款的20%给予金融科技企业资金支持,每家金融科技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7、典型应用申报补助:支持金融科技企业围绕监管、征信、支付、数据、交易等关键项目申报央行金融科技类试点。对纳入试点且注册在相城区的企业,每个项目给予10万元补助。
8、金融科技创新载体补助:金融科技企业在政策期内成功争取到国家级实验室等国家级平台载体的,在获得国家部委批准挂牌后,给予最高500万元数字金融平台载体补助;在政策期内成功争取到省级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省级平台载体的,在获得省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后,给予最高300万元数字金融平台载体补助。
五、资本市场扶持奖励
(一)对成功上市的相城区企业,给予如下政策扶持:
1、对成功在A股实现IPO上市的企业,给予800万元奖励,根据上市进度分两个阶段兑现:第一阶段:申报A股主板上市企业正式向证监会递交上市申报材料并取得受理函,或申报科创板、创业板上市企业获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受理,奖励企业200万元(含市级奖励部分,市级奖励按市级流程进行补助,下同);第二阶段:成功发行上市后奖励企业600万元,其中董事长及管理团队各300万元。给予A股成功上市保荐券商50万元奖励,券商奖励总额不超过区域经济发展综合贡献。
2、对成功在境外主要资本市场(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纳斯达克、香港联交所)实现IPO的企业,在获得相关证券主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有关批准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批复后,一次性奖励400万元;对境外上市(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纳斯达克、香港联交所)返回境内成功上市的企业,一次性追加奖励400万元,其中董事长及管理团队各200万元。
3、对成功转板境内上市的“新三板”挂牌企业,一次性追加奖励企业600万元,其中董事长及管理团队各300万元;对成功转板境外上市(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纳斯达克、香港联交所)的“新三板”挂牌企业,一次性追加奖励200万元。
(二)对区外成功迁入的上市企业,给予如下政策扶持:
对优质境内上市企业迁入相城区,并将募集资金用于相城区经济发展的,经认定后给予企业600万元奖励;对优质境外上市(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纳斯达克、香港联交所)企业迁入相城区,经认定后给予企业200万元奖励。
(三)对“新三板”挂牌企业,给予如下政策扶持:
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区内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区外优质“新三板”挂牌企业迁入相城区内,给予50万元奖励。
(四)鼓励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做大做强。区内上市(挂牌)企业对区外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并将被兼并企业迁入相城区的,对每次兼并重组交易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交易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奖励100万元。
(五)拟上市企业募集资金和上市再融资投资本区的新(扩)建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对项目所需建设用地优先予以落实、根据需要分步供地。
六、奖补方式
(一)奖补申报
1、本政策在每年5月、11月分两次申报,申报指南另行制定。企业根据申报指南提交相关材料,由所在板块经发、财政部门初审,区金融监管局、财政局复审并经公示后下拨。
(二)奖补兑现
1、开办费补助:金融机构、金融服务机构开办费补助按30%:30%:40%的比例分3年兑现;股权投资企业、金融科技企业开办费补助按每年20%的比例分5年兑现。
2、租房补贴:自企业注册之日起分5年进行补贴,前3年对租金的100%给予补贴,后两年对租金的50%给予补贴。租赁价格低于房租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给予补贴。
3、购房补助:自企业注册之日起5年内购房的,按每年20%的比例分5年兑现。
4、上市企业迁入:境内上市企业迁入,奖励分3年兑现;境外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迁入,奖励分2年兑现。
(三)奖补来源
1、企业经济贡献奖励由所在板块财政全部承担。其他奖励、补助(贴)按照区与经开区、高铁新城按25:75比例分担;区与其他镇(街道、区)按30:70比例分担;苏相合作区按现行体制由苏相合作区承担。
2、本政策中相关奖励、补助的区级承担部分,纳入相城区高端服务业专项资金。
七、其他
1、对相城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数字金融项目,可以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政策扶持。
2、鼓励区内外上市公司股东在相城区减持。对于减持股东,各板块可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政策支持。
3、除了金融科技企业中的创新服务平台,其他扶持对象均应满足登记注册、纳税在我区的条件。
4、对相关机构(企业)在扶持资金申请中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追缴全部已拨付资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享受本政策的相关机构(企业),在扶持(补助)期内如需迁离本区的,须提前告知并退还已享受的扶持资金。
6、政策期内,企业享受的所有奖补(不含开办费补助、租购房补贴、企业上市奖励)不得超过企业地方经济贡献总额。
7、涉及数字金融产业领域的各类人才,根据《相城区关于优化人才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相委办〔2021〕15号)文件享受相关待遇和服务,具体由相城区人才办负责解释。
8、本政策如与上级政策或其他区内专项扶持政策有重复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9、本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由相城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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