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新闻早读】第一百四十期2021年5月23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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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豪德律师事务所   2021-5-23 09:24   21846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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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西盟破获一起运输毒品案 缴获冰毒可疑物13.79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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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10名政法系统党员干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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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地方立法为红色资源“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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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警方通报轿车在人行横道内撞击行人后逃逸:致4死3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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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 “跨省通办”如何减少重婚、骗婚?部门间信息共享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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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隆平院士逝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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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孟超院士逝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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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宣布中方继续支持全球团结抗疫新举措
01|法治
     要闻

云南西盟破获一起运输毒品案 缴获冰毒可疑物13.79公斤
新华社昆明5月22日电近日,云南省普洱市西盟佤族自治县公安局成功破获一起运输毒品案件,缴获毒品冰毒可疑物13.79公斤,抓获犯罪嫌疑人2人,依法查扣涉案摩托车1辆。
4月初,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一伙境内人员与境外人员相互勾结,欲于近期将一批毒品运输至国内进行贩卖。发现该情况后,西盟县公安局迅速抽调警力组成专案组,并先后辗转澜沧、孟连等地开展案侦工作。通过大量调查,专案组确定贩毒人员途经孟连的可能性最大,随即在划定范围圈内进行摸排,最终历经半个月蹲守,于5月17日在孟连县公安局的大力协助下,在孟连县一乡镇路段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扎甲、扎乙,并从其驾乘的摩托车上纸箱内查获毒品冰毒可疑物20包,合计重量13.79公斤。经审讯,2名犯罪嫌疑人对其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2名犯罪嫌疑人已被西盟县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02|法治
     要闻
辽宁省10名政法系统党员干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新华社沈阳5月21日电记者21日从辽宁省纪委监委获悉,日前,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王永恒等10名政法系统党员干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据辽宁省纪委监委介绍,这10名政法系统党员干部中,2人来自法院,分别是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王永恒、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四级高级法官孙伟;2人来自检察院,分别是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原二级巡视员、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林徽,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威;5人来自公安,分别是抚顺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政委、四级高级警长沈岩松,朝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政委董国辰,丹东凤城市公安局原局长、一级警督王尔烈,鞍山海城市公安局巡特警大队大队长、一级警长邵玉良,锦州市黑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副大队长、二级警长谭光明。
另外,辽宁省沈阳造化监狱狱侦科科长吴志峰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经辽宁省纪委监委指定管辖,正接受沈阳市于洪区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03|法治
     要闻

上海:地方立法为红色资源“保驾护航”

新华社上海5月21日电上海是中国共产党诞生地,拥有丰富红色资源。21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明确上海将建立红色资源名录制度,并设置相关纪念标识、保护标识。同时,建立红色资源名录数据库,健全信息共享机制。

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这部地方立法共八章五十八条,对红色资源作出界定:指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所形成的具有历史价值、教育意义、纪念意义的下列物质资源和精神资源,其形式包括重要旧址、遗址、纪念设施,重要档案、文献、手稿、声像资料和实物等。
针对红色资源相关主体的复杂性,条例规定建立上海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联席会议机制,主要成员单位由党委领导下的上海市、区两级以宣传、党史研究、档案、文化旅游、规划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退役军人事务、教育等部门和机构组成。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介绍,条例具有系统性、全面性,并重视红色资源的传承弘扬,不仅体现在条例名称中,还设专章予以规定,篇幅约占条例全部内容的四分之一。根据条例,上海将在每年“七一”前后集中开展红色主题活动,在国庆节、清明节、劳动节、烈士纪念日以及重大历史事件纪念日、重要战役纪念日等节点,组织开展各类纪念活动。
条例也为相关文创开发提供支持,鼓励利用红色资源开发文化创意产品,将取得的收入用于加强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藏品征集、继续投入开发等。
04|法治
     要闻
大连警方通报轿车在人行横道内撞击行人后逃逸:致4死3伤
2021年5月22日11时47分许,在大连市中山区五惠路与友好街路口,一车牌号为辽B63NE6黑色轿车在人行横道内撞击行人后逃逸,造成4人死亡、3人受伤。事故发生后,大连市公安局相关部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工作。目前,肇事逃逸驾驶人刘某(男,31岁)已被抓获,案件正在进一步工作中。
05|法治
     要闻
婚姻登记 “跨省通办”如何减少重婚、骗婚?部门间信息共享是关键
6月1日起,民政部将在部分地区进行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这也对民政部门信息化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婚姻登记“跨省通办”后,如何有效减少重婚、骗婚现象?
对此,民政部信息中心总工程师王兴玲在5月19日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将采取以下措施减少重婚、骗婚现象的发生——
“一是提升婚姻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全国联网的稳定性和信息的全面性,强化婚姻登记全国联网审查。二是加强与公安、法院、外交、移民管理、残联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加强对当事人身份信息和婚姻状况信息的核验。三是指导各级婚姻登记机关配置人脸识别、指纹采集比对、身份证读卡器等技术设备,现场进行信息采集比对。四是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民政部等31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五是加强婚姻登记机关管理和工作人员培训。”
确实,重婚、骗婚等行为既涉及个人诚信缺失,也涉嫌违法犯罪,不但损害了婚姻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诚信价值,也干扰了政府正常的管理秩序。在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过程中,当事人个人信息核验也成为难点工作之一。
“要加强当事人个人信息核验,包括需要有完备的信息系统、完善的婚姻数据和智能化技术设备配备,还要打破部门间信息壁垒,及时有效地共享相关政务信息。”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司长王金华指出。
信息化建设要坚持“全国一盘棋”,“跨省通办“对省级互动提出了更高要求。“登记系统要根据‘跨省通办’要求及服务人群结构变化、特点等对业务流程再改造、再完善。同时,各地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要相互支持配合,尤其是在信息核验方面,一方有需要时各方共同联动,一起为婚姻当事人提供暖心贴心的服务。”王金华表示。
“‘跨省登记’需要广泛、高效的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跨业务数据共享进行支撑。”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国家治理研究院执行院长孟庆国指出,“首先是婚姻登记信息的跨层级、跨地域共享。其次是民政部门要能够及时掌握、核验法院、公安等其它机关出具的婚姻情况证明文件,不同部门、不同业务间实现数据共享,不能留下漏洞。”
孟庆国表示,婚姻登记“跨省通办”的实现正是基于近年来我国“放管服”改革和数字政府建设的成果。“‘跨省登记’试点推行,要关注所需政务数据能否实现共享,数据能否支撑业务运转的需要等等。对此我们充满期待,并希望通过数字政府建设、政务数据共享等相关工作的开展,实现更多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的惠民服务。”孟庆国说。
06|社会
     热点


袁隆平院士逝世
人民网北京5月22日电 “共和国勋章”获得者、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杂交水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湖南省政协原副主席袁隆平,因多器官功能衰竭,于2021年5月22日13时07分在长沙逝世,享年91岁。

今天上午,有媒体报道“袁隆平院士去世”的消息,记者当时与袁老大儿子袁定安先生电话了解确认,截至22日上午11时,袁老还在湖南长沙某医院重症监护室抢救。
5月22日下午,记者从袁老家属处了解到,袁老已于13时07分在长沙逝世。
在湖南省政府新闻办官方微博“这里是湖南”的袁老逝世的内容下,网民纷纷悲伤悼念:“真希望是假的”“我中午把饭乖乖吃光光了”“您永远是中国人民的英雄”
吴孟超院士是中国共产党优秀党员、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肝脏外科的开拓者和主要创始人、原第二军医大学副校长吴孟超同志,因病医治无效,于2021年5月22日13时02分在上海逝世,享年99岁。


07|社会
     热点
吴孟超院士逝世
吴孟超院士是中国共产党优秀党员、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肝脏外科的开拓者和主要创始人、原第二军医大学副校长吴孟超同志,因病医治无效,于2021年5月22日13时02分在上海逝世,享年99岁。
08|国际
     要闻
习近平宣布中方继续支持全球团结抗疫新举措
5月21日晚,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北京以视频方式出席全球健康峰会并发表重要讲话。

  习近平宣布中方继续支持全球团结抗疫新举措。
  第一,中国将在未来3年内再提供30亿美元国际援助,用于支持发展中国家抗疫和恢复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中国已向全球供应3亿剂疫苗,将尽己所能对外提供更多疫苗。
  第三,中国支持本国疫苗企业向发展中国家进行技术转让,开展合作生产。
  第四,中国已宣布支持新冠肺炎疫苗知识产权豁免,也支持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机构早日就此作出决定。
  第五,中国倡议设立疫苗合作国际论坛,由疫苗生产研发国家、企业、利益攸关方一道探讨如何推进全球疫苗公平合理分配。




法条带读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20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820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为正确理解和适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四章 证据 
第九节 非法证据排除
 第一百二十九条 开庭审理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及时将申请书或者申请笔录及相关线索、材料的复制件送交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三十条 开庭审理前,人民法院可以召开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在庭前会议中,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说明。必要时,可以通知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参加庭前会议,说明情况。
  第一百三十一条 在庭前会议中,人民检察院可以撤回有关证据。撤回的证据,没有新的理由,不得在庭审中出示。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撤回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撤回申请后,没有新的线索或者材料,不得再次对有关证据提出排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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