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 更新一下C菌第三条微博。
第三条因为太长了,我就不放上来了,链接在此:Sina Visitor System
在此对一些事项作出一些澄清:
1.关于商业用途以及“以营利为目的”
本回答中所指的“以营利为目的”完全取自法律上的定义,并没有任何褒贬或倾向性。我相信C菌这次并没有想要营利,但是在法律的定义上还是算营利了(针对回答创建时,关于第三条微博的见第三点)。这只是为了证明这一规定实际上是违反了用户协议以及法律的,没有其他意思。
如果这对C菌造成了困扰,我对此表示抱歉。
2.关于“法律盲区”
这是这个微博唯一一个不大好的地方。三篇微博,每次都会或多或少讲到“法律的灰色地带”,“法律盲区”之类的词,好像法律并没有规定直播是否属于商业行为一样。
直播是不是商业行为在本回答已经有大篇幅讲过了,如有需要可以去回答正文。
这次我想说的是,关于某回答将直播送礼物定义为“自愿捐助”。(并重复了3次)
捐助这个词,用在个人身上,意思是用在组织上,指的是呃,带入哪个,似乎都不成立。C菌既不是一位需要社会援助的人,也不是一个非营利组织。所以用“自愿捐助“来描述”送礼物“这一行为,我想是不大合适的。
当然,如果这里的“自愿捐助“是这位答主自行创造的解释那就另说了。
3.关于捐赠可以说这是一个非常好的解决方式 (终结此题:)。在此之后我们可以非常肯定地说这次直播不构成侵权。C菌这次的处理方式可以说是经过权衡利弊之后的最好的结果。
不过很可惜,如果这句话是在C菌发的第一条微博里,对本次事件的负面声音会小很多。
对此C菌是这样解释的:这不是我被迫这么做,这是我一开始就打算这个么做的。我以前很早就预告过我要直播LLL,而我当时的确明确跟观众指出:“本次直播大家千万别送礼物”。具体在我的一期录播里可以找到。 私认为,“本次直播大家千万别送礼物”这句话并不能直接推出“本次收益将会捐给公益“这一结论,甚至可以说是有些牵强的。此外如果一开始就打算这么做的话,在最开始的微博里就应当声明这一点 (理由见上)。所以“一开始就打算这么做”这句话真实性还是值得怀疑的。
不过,it doesn't matter. 只要C菌说出了这句话,我们就应当为她鼓掌。这是C菌对正版内容,正版化进程支持的一个很好的体现,也为其粉丝作出了一个很好的表率。
我希望以C菌微博里的一句话结束这次更新:希望自己以后少犯错误,很多未成年人关注我,希望自己尽量做到一个好榜样,共同创建美好未来 ------下面是4/21的更新,因为不大重要,就不放在最上面了------------------
有答主提出了由Berne Convention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得出应当由中国法律进行处理,原文在这里:如何评价知名UP主“渗透之C菌”在哔哩哔哩直播间公开放映其购买的电影《爱乐之城》? - 社区
原文总结得很好,可以作为适用法律的参考。
根据Berne Convention第五条第一点:Authors shall enjoy, in respect of works for which they are protected under this Convention, in countries of the Union other than the country of origin, the rights which their respective laws do now or may hereafter grant to their nationals, as well as the rights specially granted by this Convention.就享有本公约保护的作品而论,作者在作品起源国以外的本同盟成员国中享有各该国法律现在给予和今后可能给予其国民的权利,以及本公约特别授予的权利。 //答主之前对此公约的这一条理解有误,现已改正
其适用法律为其成员国的法律。而此处成员国(即事件发生地)为中国,所以本次事件适用中国法律。
关于中国的法律, @Nieve 的答案(如何评价知名UP主“渗透之C菌”在哔哩哔哩直播间公开放映其购买的电影《爱乐之城》? - 社区)已经说得很详细了,我就不再说了。
--------------------------以下是回答正文(创建于4/18)-------------------------
C菌是一位很优秀的up主,但是这次C菌的做法确实有不妥之处。
第一个问题:iTunes买的正版能够直播吗?
显然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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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条款,iTunes购买的是不能用作商业用途的。而直播很显然是商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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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有些人对直播是不是商业行为还是抱有疑问。
根据18 U.S. Code § 31, 对商业用途的定义如下:The term “used for commercial purposes” means the carriage of persons or property for any fare, fee, rate, charge or other consideration, or directly or indirectly in connection with any business, or other undertaking intended for profit. 注意其中的 “other undertaking intended for profit”,不仅是直接,间接的商业活动算“商业用途”,实际上所有“意图营利”的事务均属“商业用途”。
对于中国的法律,可以参考这个回答:如何评价知名UP主“渗透之C菌”在哔哩哔哩直播间公开放映其购买的电影《爱乐之城》? - 社区
而直播,很显然,是一种营利行为,其大部分收入会归于up主和直播平台。
截至2017年4月19日早7:36,C菌直播间七日榜投喂前十总数为38712666,按每个星期这么多礼物来算,乘四后为15,485,064。因为主播平台分成50%,除以2后是7,742,532。瓜子换人民币比例是1000:1,除以1000后是7742.53元。
当然,这个只统计了前十,而且没有剔除银瓜子(不过能上前十的银瓜子比例应当不高),所以还是和真实收入有些差距的。
每个月接近8K的收入,说高也不算高,不可能作为C菌的主要收入来源。然而,这并不影响我们得出直播是营利性质的这一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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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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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and you shall not exploit the Services in any manner not expressly authorized. 这也就是说,任何没有明确授权的利用服务的方式均属违反协议。这就把“法无禁止即可为”这条路给堵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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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C菌做的不妥之处并不是侵权放映了电影(因为毕竟她之前也不知道),而是事后微博上的这么一段话:有一位评论说,“iTunes对自己的电影的用户许可是与家人朋友分享”,虽然我没有在苹果官网(美国)找到这句话,但是我找到了关于iTunes电影方面的用户使用协议。至少没有提到“禁止直播”……好吧,我们如果说这个,就扯远了。如果我说我非商业用途,又要有人说:直播间观众会打赏!………(咱们不说这个了。这个辩论需要我们双方来律师辩护比较妥当。而且硬要抬杠,你在国内任何一个视频/直播里听到你熟悉的歌手的音乐,都是侵权行为 ……而且并不是所有的游戏都提供授权直播的。) 虽然没有明说,但这句话实际上否认了这一行为违反了协议,反而给那些指出错误的人扣上了“抬杠”的帽子。C菌本人也知道电影不能用作商业用途,所以这段话多少有些搅浑水的意味。
此外这句话就是完全没有意义了。我们也就是说下哪些地方不妥,怎么就需要律师辩护了?难道iTunes的条款还不够明显?
然后而且硬要抬杠,你在国内任何一个视频/直播里听到你熟悉的歌手的音乐,都是侵权行为 ……而且并不是所有的游戏都提供授权直播的。 央视所有音乐都是有正版授权的
音乐和游戏并不能直接和电影对比。
音乐的主要收入来源为演唱会/音乐app版权(国内)。并不会有人听了视频里的BGM就不去演唱会/不在音乐app里面听了,反而可能激发你去音乐app里面反复听的兴趣。
游戏同理。很多人看了某主播的实况反而会很想买这个游戏。
然而电影,大部分人看过一遍就不会再想看一遍了。(二刷三刷的是真爱╮(╯▽╰)╭)
当然这并不能否认音乐,游戏的侵权性,只是没有像电影那么严重罢了。电影造成的损失会远大于音乐/游戏
有很多主播直播盗版片是一个比较好的例子,但是很显然,这些主播是遭到很多人唾骂的(包括C菌?),所以这并不能成为C菌免于批评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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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说,我对C菌发的这个微博感到很不解,为什么要这么长篇的辩解,而不是道歉?
当然,她发的第二个微博就好多了。然而今天播电影的行为完全是我的不对, 我在此检讨。我以后不会再直播任何影视作品。至于是否「违法」我也不清楚,我此前就这个问题咨询过我的律师,他说这种跨国+直播属于法律灰色带。 请任何粉丝和观众都不要认为我今天直播电影的行为是正确的。这是错误的,所以我才发了微博,因为我单纯是辩解而已。 这才是C菌嘛^_^
然而,关于法律部分……懒得吐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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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答主说你们在生活之中都是道德标兵吗,而且是那种玩着盗版游戏听着盗版歌看着盗版电影的那种? 盗版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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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le Music订阅
盗版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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呃,平时游戏玩得不多。不过我可以保证我并没有玩过除这以外的付费游戏。
盗版电影?
由于电影一般是去电影院看的,我又没有什么收集电影票的习惯,这不太好证明。这个……你们爱信不信吧
顺便放下我的Adobe CC订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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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Office 365订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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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足以证明我有权利回答这个问题了吧?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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