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以为是小罪,其实是重罪,判刑很重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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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非鱼   2018-9-26 01:23   124832630   8
同系列问题:
有哪些以为是重罪,其实是轻罪,判刑很轻的案例?比如2017年,钦州一男子毒瘾发作,无钱购买毒品,便带利器到朋友家中,以暴力的方式威胁朋友的妻子给钱,当场得款100元。最终钦北区人民法院以犯抢劫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00元。
新增描述:对不懂法律的人来说,关注点可能仅仅是抢了100元,却被判了10年,觉得过重,但实际上性质是很严重的入室抢劫,判决合理。有没有类似的案例?


补充:掏鸟窝案例已有定论,希望后续回答者不要再回答这个案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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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残  2级吧友 | 2018-9-26 01:23:09 发帖IP地址来自
听句容的女子监狱狱警八过一个奇葩大妈,因为一块钱惹了五年刑。
大妈上集市买菜,卖家还有1块钱的韭菜一斤,2块钱的韭菜若干斤。这位大妈想买两斤1块钱的韭菜,非要店家拿一斤2块钱的韭菜当一块钱的卖给她,店家不卖,大妈破口大骂,也不走,店家遂报警。警察支持店家的主张,大妈于是对警察破口大骂,砸坏对讲机,推搡抓伤警察,砸了人摊子。在派出所依然不依不饶弄伤辅警手指。后以妨害公务罪和寻衅滋事罪起诉,被判三年;后又在女子监狱因不服管教打伤狱友等等加刑至五年。
云祁连  4级常客 | 2018-9-26 01:23:10 发帖IP地址来自
关于闫啸天“掏鸟窝”案,这个问题下的答主都说错了。一个鸟窝,十年牢狱,纯粹是媒体炒作,这种谣言严重影响了大众对野保法律的认知。

以下为新闻报道:
2014年7月,河南郑州职业技术学院大一学生闫啸天暑假期间,在河南省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过暑假。7月14号,他和朋友王亚军去河边洗澡时,在邻居家门口发现鸟窝,于是二人拿梯子攀爬上去掏了一窝小鸟共12只。饲养过程中逃跑一只,死亡一只。
后来,闫啸天将鸟的照片上传到朋友圈和QQ群,有网友与他取得联系,说愿意购买小鸟。他以800元7只的价格卖给郑州一个买鸟人,280元2只的价格卖给洛阳一个买鸟人,还有一只卖给了辉县市另一买鸟人。
2014年7月27日,二人又发现一个鸟窝,掏出4只鸟。不过这4只鸟刚拿到闫啸天家就引来了辉县市森林公安局民警。第二天二人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二人被批准逮捕。
他们掏的鸟是燕隼,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2015年5月28日,新乡市辉县市法院一审判决,以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闫啸天有期徒刑10年半,并处罚金1万元。
2016年4月26日被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诉后,被判刑大学生闫啸天父亲闫爱民及另一被判刑青年王亚军父亲王不井,2016年5月10日下午主动向新乡市检察院自首。自首理由是:“曾在该案中向辉县市公检法办案人员及领导多次行贿。”
掏鸟窝判十年半!新闻报道耸人听闻,然而真实情况并非如此。在引起轩然大波后,法院特地出来澄清:这些鸟不可能是一个鸟窝掏的,燕隼一般产卵2-4枚,平均3枚。要掏16只幼鸟至少要掏五六个鸟窝。不可能家门口掏,食肉动物需很大狩猎范围。燕隼是活动范围捕食空间很大的猛禽,掏五六个窝必是大范围捕猎结果。闫啸天被判10年不仅因这次捕燕隼,他是“河南鹰猎兴趣交流群”一员,曾非法收购国家二保动物凤头鹰转手出售牟利。判10年是数罪并罚结果非一个案件。
简而言之,闫啸天是有组织、有预谋的,目的明确,捕猎数量大,多次犯罪,并非什么“无知地掏了个鸟窝”。
然而,这种媒体报道一出,评论纷纷都是“农村人谁知道啊”“十年不至于吧”“鸟还能比人金贵”,反而忽略了这个案件的恶性本质。媒体之过,可谓大焉!
除了新闻中的燕隼,常见的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还有猕猴、狼、猫头鹰、秃鹫、大天鹅、灰鹤等。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有华北豹、金雕、白肩雕等等。
除此之外,具有科技价值、经济利用价值、区域价值的“三有动物”也是禁止捕杀的,比如野猪、麻雀。如果捕杀麻雀超过30只,就属于刑事案件。
在新闻报道出来后,有人批评这种法规不合理,说老百姓也不知道什么能杀什么不能杀。但是,试想,什么人会一次捕杀超过三十只的麻雀,还被检察院提起公诉?平时连影子都见不到的大型猛禽,什么人能在家门口“掏”十几只?科考队红外摄像头都拍不到的豹子、羚羊、江豚,怎么就那么巧“摔在悬崖下”“撞在车上”“缠在渔网里”?
如果四川农民看到大熊猫在糟蹋庄稼,知不知道不能射击?
归根结底,还是个野保意识的问题。
君不见,湖泊森林旁连绵几百米甚至几公里的大网,成千上百只鸟类在网上泣血挣扎!
鄱阳湖现大量捕鸟网:候鸟天堂成地狱-公益频道-手机搜狐君不见,捕鸟广告明目张胆,屠戮生命懒得遮掩!

小时候和父母到野外爬山,兴奋地在山脊上跑,突然撞上了什么东西。仔细一看原来是横亘山脊的捕鸟网,足有几层楼高,非常细的纤维织成小网眼,不仔细看的话,别说鸟,人都看不见。
我们一定要旅鸽、渡渡鸟惨案再现才知道珍惜吗?
害人伤人犯法要判刑人尽皆知,然而动植物的保护在大多数人的认识中还是盲区。微博、快手上常常有人秀所谓的“山珍野味”,那些血淋淋的江豚、野鸟、鹿、豹,一麻袋一麻袋地摆着,每次看到都非常心痛。但下面居然还有人叫好、羡慕!
我反而希望闫啸天一案曝光度能高一点,再高一点,最好让全国人人都知道,盗猎野生动物是犯法的,是可耻的。
如果你碰巧看到了我这个答案,希望你能帮我顶上去,让更多人看到。我知道我一个人力量微薄,但有更多人支持,就能将这种行为减少、再减少。
这种“看似小罪”的行为应该受到更多人的自发抵制和举报,不要再拿着医药、特权、盲区当幌子。让动植物得到应有的保护,我们共享同一个地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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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一个我自己的个人公众号在这里吧:潮海斋随记。
最近正在写关于野保和舆论效应的文章,过段时间修改一下应该就可以发出来了。
除此之外还有我自己写的天文物理数学科普,以及影评书评时评等,欢迎关注
无名小林  1级新秀 | 2018-9-26 01:23:11 发帖IP地址来自
我辅办过的一个抢劫案件。
一个90年男孩子尾随女生到家里,用充电宝砸伤了女生的额头,抢走一部苹果手机,经过司法鉴定价值2000元。
抓到判了十年。
抢劫罪,入室是法定加重情节,起刑十年。见《刑法》263条。
女生后面说教育一下就行,我们告知判决结果的时候她都惊呆了。

白云城主  3级会员 | 2018-9-26 01:23:13 发帖IP地址来自
2015年3月,位于美国南加州罗兰冈的年仅18岁的三名中国留学生翟芸瑶、 章鑫磊、杨雨涵因为感情方面的问题,对同学刘怡然(为保护受害者个人隐私,此为化名)进行绑架、非法拘禁和殴打凌辱。

三人开车将同学带至一隐秘处,随后对其进行殴打,而且手段相当残暴。
三人先是让同学刘怡然下跪近20分钟,随后扒光她的衣服、用烟头烫伤胸部,用打火机点燃头发、强迫她趴在地上吃沙子、剃掉她的头发逼她吃掉、拍裸照……整个凌辱过程长达5小时,刘怡然被打得遍体鳞伤,脸部淤青肿胀,双脚站立不稳。

(主犯翟芸瑶)
之后受害人报警,三人被警方带走。
不久之后,检查方以绑架、攻击、以及导致严重的人身伤害行为向三人提起诉讼。
法院作出最终判决,主犯翟芸瑶判处13年监禁,杨雨涵判处10年监禁,章鑫磊判处6年监禁。三人刑期满了之后将被驱逐出境,终身不得再来美国。

(杨雨涵)
三人接受了律师的建议,和检查方达成了认罪共识,没有提出上诉。检查方也没有按“折磨罪”起诉三人,否则一旦陪审团认定“折磨罪”罪名成立,三人将会面对“终身监禁”(类似于我国的无期徒刑)的最高刑罚判决。
其中自认比较“冤枉”的是章鑫磊,他并没有参与殴打折磨受害人,他全程只是负责开车和把风,并在受害人脸上吐了一口痰。谁知到头来却被判了6年监禁,章鑫磊父亲表示无法接受。

(章鑫磊)
随后章鑫磊父亲从国内飞往美国,试图通过金钱贿赂办案人员,以减轻对章鑫磊的刑罚,谁知被美国警方逮捕,并以“贿赂司法人员”的罪名对章鑫磊父亲提起诉讼。
这本来只是一件单纯的“校园暴力事件”,谁知居然上升到刑事案件的高度,这恐怕也是三个人意想不到的。而每人的保释金也高达300万美元,约合人民币1800万,主犯翟芸瑶的母亲表示无法进行保释。
本来嘛,在某些老师和教育部门领导的眼中,殴打、凌辱同学也算不上什么大事,这在国内已经见怪不怪了,即使被抓进派出所,顶多也是被批评教育,大不了进收容所呆上个把月。如果家里像章鑫磊父亲一样很有钱,是个富二代,那更加能肆无忌惮了。
看这三人的行为,在国内想必也是嚣张跋扈习惯了,把这种不良风气带到了国外,以为打了人顶多赔礼道歉,最多是赔钱了事,谁知道居然会为此进了监狱,当真是意想不到。


当然,我们现在法律也逐步完善了,对校园暴力也重视起来。对于扇耳光、逼下跪、吐口水等轻微伤害行为,学校可以进行批评教育。


如果是扒衣服、拍裸照等恶劣行为,司法部门也会进行处理。
比如北京市西城区某职业学院内,女学生朱某伙同另外四名女同学在学校的女生宿舍楼内,采取恶劣手段,无故殴打、辱骂同宿舍的女学生,期间五名女被告人还脱光了该同学的衣服予以羞辱,并用手机拍摄了羞辱、殴打视频,事后还在自己的微信小范围进行了传播。
被害人当天先后被殴打了三次,经鉴定被害人有轻微伤,目前仍然精神抑郁,无法正常生活、学习。

随后法院分别判了五人(有两人已满18岁)3个月到11个月不等的监禁刑罚。


人间惆怅客  1级新秀 | 2018-9-26 01:23:14 发帖IP地址来自
最帅狱警路过答一发。
下面有一名犯人,他的经历是这样的。
几年前,他是县城里的一名无业游民,从工厂辞职后整日在街上游荡。一个无聊的夏日傍晚,街上偶遇了之前的女同事。闲着也是闲着,不如聊骚一把。随便找了个借口要请人家吃饭,吃过饭后又随便找了个借口送人回家,送到楼下,又准备随便找个借口上楼的时候,被人义正言辞的婉拒。。。得,第一次是唐突了一些。
过了几日,又在街上偶遇(好吧,不是偶遇,其实是蹲守到)。手段可怜有限,又重复了上面的套路。不同的是,这次,犯人死皮赖脸的上楼去屋里坐了坐。然后,意图暴露出来,要进行生命大和谐的交流。当然,被更加严厉的婉拒(这婉拒好需要技术水平)。犯人恼羞成怒,说,那把这两次我请你吃饭的钱还我。女同事说,你傻逼吧,是不是个男人之类的。犯人一怒之下。。。。
抢过包包,拿了142元,扬长而去。
我说,你还有零有整呀。犯人说,那是,我是恩怨分明的人,只拿个饭钱。
然后你猜怎么着?
判了个入室抢劫,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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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抢劫量刑标准10年起步。
我的理解是,国家在受害人无法避免受害
的案件类型上,量刑非常严格。比如抢劫,你要是不走夜路,不走人迹罕至小路,还是可以避免的。而入室抢劫就不同,属于人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容易造成社会恐慌。强奸三年起步,而当街拽到车里,拉走强奸,一般10年起步,也是同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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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回答。
一直有人问,没有监控是怎么取证的,他咬牙死不承认不就行了。我只想说,这么说的童鞋们还是太天真了,不了解社会的复杂。
咬牙死不承认,是建立在你知道严重后果的前提下的,当时呢,你还以为是个普通的传唤呢,想象一下这个过程:
对于游手好闲的你来说,这是第三四五六次来派出所了,打着招呼,熟门熟路。
坐定之后,跟审讯的警官嬉皮笑脸的问到,“哟,还有录笔录的呢,这阵仗,最近老弟可是老实的很呀,是不是协助调查呀,这个你尽管问,县里没有我不知道的。”
警官递跟烟过来,口气轻松的问,“没啥事儿,这不王二妮上午来报警了么,说你纠缠人家一段时间了,昨晚还去家里欺负人家。”
你心里松口气,这破事儿呀。不以为然的说,“嗨,哟以为什么大事儿呢,然后不拉不拉倒豆子似的前因后果说完”。
警官开玩笑的问,“能耐了呀,我问你,我听说人家没同意你上楼去坐坐吧,你说说,你怎么硬赖上去的”
你一听来劲了,“兄弟我的本事儿你还不知道么,她嘴上再不同意,能挡得住我么,以为哥们儿我请的饭是白吃的?不拉不拉炫耀三千字儿”
“可以呀,这么厚脸皮,怎么后来还闹你个大红脸,听说还管人要饭钱?”
“嗨,老弟我脸皮厚,手段赖不假,但这事儿真不喜欢用强,但也不是那吃亏的人呀,哪能请她白吃饭”
“那人家不同意还,你也不能抢钱呀”
“那本来就是我请她吃饭的钱,丫的不同意好事儿,我哪还能惯着她,她说不给就不给?我只拿走饭钱还是轻的,要是,,,,,不拉不拉吐槽三千字”
“好了,没事儿了,签个字儿按手印吧”
“得嘞,回头请你喝酒啊哥”
黑纸白字红手印儿,红口白牙呈堂供。还有什么好说的?
邹禹同  3级会员 | 2018-9-26 01:23:16 发帖IP地址来自
法学博士来回答吧:会问出这样问题的人,肯定对我国刑法缺少一个深度的认识。其实我国刑法是报应威慑模式(即xxxxx......xxxx)任性地省略。
总之结论:别管你犯的是小罪还是大罪,只要你犯了罪,普通人就别想再过好日子了。
即使你收到最轻刑事处罚,也会导致这样的结果:1,公务员考试,你没有报名资格了。
        2,事业单位考试,司法考试,你也没有报名资格了。
        3,参军入伍你也没有报名资格了。
        4,稍有档次的工厂招工你也没有报名资格了。甚至某些银行贷款、开户你都有了障碍。(不信,你猜为什么三和大神当中买卖身份证成了产业)
        5,你如果还是学生则一般要开除学籍(最轻也没有学位)公职更是一律开除。
        6,甚至于你将来的孩子要从事某项特殊岗位,也会因为你...........
  以上还仅仅只是局部,有了这六类限制,普通人基本可以确定不能翻身了。


所以罪无关大小,永远不要犯罪。


———————来段切题的内容—————
1,家里有青少年的朋友看过来:
打架斗殴是造成青少年犯的最大原因行为(没有之一),其中相当比例我看起来真的很冤。
重点中学的A,品学兼优因为玩游戏原因认识了社会人B。一次社会人B准备打群架,叫上了A,希望A能当场壮壮声势。A想着旁观应该没事,欣然赴约。结果当场打斗,AB方10人,对方2人,AB组合直接导致对方一死一伤。
A从一个大好前途的少年变成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共犯(从犯)。
所以千万管好青少年的交友。


2,被欠薪水的朋友看过来。
甲在一家电脑经销商里当值班柜员,工资被压了三个月了(1万左右)。甲屡次讨薪,老板避而不见。
甲暴怒,索性一不做二不休,把柜台里的电脑卖了几台,得手1万多悄然而去。
结果老板报警,甲被判了职务侵占罪。
所以讨薪请采用正大光明的手段,别被黑心老板又摆了一道。


3,搞代购的朋友看过来。
丁女士在失业之后加入轰轰烈烈的代购大军。看着好卖的产品都被同行友商挤占的差不多了。
丁女士觉得另辟蹊径,搞出来了美瞳代购,生意做得红红火火,深受友商嫉妒。
于是一个举报电话,被抓的丁女士才知道美瞳、隐形眼镜、护理液居然是三类医疗产品。
丁女士被判了非法经营罪。


所以,发现有的产品有利润空间却没人做的时候。请咨询咨询我这种人。
紫电法律  1级新秀 | 2018-9-26 01:23:17 发帖IP地址来自
1 . 一个较真的人接到骚扰电话后把事情闹大的真实故事 - 香港特别行政区 诉 梁竣杰 (裁判法院上诉案件2016年第49号,终院刑事上诉2018年第2号)。
原告李先生和被告梁先生是在校友会上认识的,两人交换了名片,但也不熟。被告是一名房产中介,有一天把房子成功租给了一个保险经纪谭小姐,谭小姐问有没有客户介绍,于是被告就把原告的名字和电话给了她。保险经纪是一名勤奋的人,拿到资料就立刻行动了。于是2014年1月的一天,原告收到一条短信(whatsapp):


保险经纪:李xx先生您好,我是AIA保险公司的谭小姐,是梁先生(被告)介绍过来的。能不能问你一些问题呢?
原告:什么问题?哪个梁先生?


后来保险经纪没有回应,原告就删除了短信,也没有多管。保险经纪放弃了吗?并没有。2014年2月的一天,原告接到了该保险经纪的电话:


保险经纪:李xx先生您好,我是AIA保险公司的谭小姐,是梁先生(被告)介绍过来的。可不可以跟您聊一下,了解一下您的需求?
原告:哪个梁先生?是不是找错人了?


保险经纪没有回答,应该是一时忘了梁先生的全名,原告就挂了电话。几分钟后,保险经纪查到了梁先生全名了,于是又打来电话:


保险经纪:李先生您好,是您的校友梁xx先生把您介绍给我的。我想看看您方不方便出来见个面,聊一下您的保险和理财需求。
原告:你是想卖保险对吗?
保险经纪:财务策划指的是blablabla... …
原告:我没有兴趣。


原告挂掉电话后,在facebook上跟被告吵了起来。之后在一个校友聚会中,原告又一次当面警告被告,不要把他的个人资料给别人。但被告不以为然。于是原告很生气,后果很严重。他分别向个人资料隐私专员公署、地产代理监管局(被告是房产中介,受其监管)、校友会、和警方投诉。
后来警方立案,搜集材料,提起诉讼。本来嘛,被告以为只是小事,于是连律师都没有请。倒是谭小姐,请了大律师来辩护。后来审判起来,被告才明白事情有多严重:
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35J(5)(b)条:资料使用者未经采取第(2)款指明的每一项行动,而将某资料当事人的个人资料提供予另一人,以供该人在直接促销中使用,即属犯罪,一经定罪 ——
(a)在该资料是为得益而提供的情况下,可处罚款$1,000,000及监禁5年;或
(b)在该资料并非是为得益而提供的情况下,可处罚款$500,000及监禁3年。
谭小姐后来无罪释放(她真诚地认为对方同意联系,真的需要保险服务呢)。但被告就没那么幸运了,被判罪名成立,罚款5,000港币。金额看似不大,可是后果特别严重。因为被告这样就留下案底了,而且作为地产中介,他的牌照就很危险了。没有了牌照,日后还怎么工作养家呢?于是被告申请了援助律师,一路上诉,案子最终到了终审法院,还是维持原判。
而得到这样的结果,仅仅是因为他把一个人的名片在没有得到对方的同意下给了一个保险经纪。
*****
PS:看到了很多讨论,也谢谢大家对这个案例的喜爱,相信是因为很多人有过原告这样的经历。其实我分享这个案例,是因为香港特区移动支付发展龟速,一开始我还怒其不争,但后来发现这个城市的逻辑是严密的,在法律和制度没有跟上之前,她宁愿落后也不愿意争先。(就像滴滴顺风车/专车/uber/爱彼迎,在香港都是不合法的)
而内地的市场更强调发展和创新,这个本来也无可厚非。眼看移动支付发展飞快,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因为绑定银行账号和各种app,重要性越来越强。但问题是,现在好像用什么服务都需要透露个人资料,而对方却不承诺保护隐私,骚扰电话每天都有,这件事情让我特别担忧。我不知道自己可以做什么,但觉得把一个正面的案例分享一下,也是好的。
PPS: 很多人更关心内地的个人信息保护情况,我今天做了一些研究,在这里分享一下。目前内地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主要是刑法的第二百五十三条【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另外我国网络安全法上第四章也有提到网络信息安全的规定,由于法条数目众多,就不在此列举了。下面我们主要看看针对刑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立案和判决。
我搜索了2011年至2018年在内地以“出售、非法提供个人信息”为案由的法律裁判文书,这8年一共搜索案件数是52件,但由于逐个判决书查看的时候翻到第6页起没有反应,于是为了便于统计我改按年份查看。

比较奇怪的是,案年份查看的时候只查询出42个裁判文书(含2个减刑及4个上诉),我逐一查看并对判决的刑罚作了统计。


无论案件数目是8年内52件还是42件,这个数目与实际上我们日常生活中遭遇的个人信息泄露相比,都是属于少的。而每个案件,所泄露的个人信息数量都超过500条,更多的是数千条,上万条,而刑罚可以说是相对低的,事实上,没有一个犯人的有期徒刑超过2年。犯罪主体的多样化更是触目惊心,不完全统计就有来自以下主体的员工:公安机关、行政机构、车管所、医院、学校、银行、支付宝、淘宝网店客服、其他网络公司、物业保安、保险公司、汽车服务公司、快递、红娘等。那么多的利用职务而泄漏个人信息的,而严惩的又有多少呢?可以说,个人信息的保护目前在我国内地并没有得到足够的法律上的重视。
*****
2. 一个黑社会小虾米打算去砍人没砍成却被判谋杀罪成立的案件 - 香港特別行政区 诉 陈锦成 (终院刑事上诉2016年第5号)。
故事很简单,就是有一天,年仅18岁又8个月的小虾米接到帮会头子的命令,要去找寻和“斩“死对头帮派的成员黑龙(我编的名字)。他们带着武器分乘两辆车出发搜寻黑龙。小虾米正开着车在路上找着找着,就接到电话说另一辆车已经找到黑龙了,于是立刻掉头到现场帮忙。小虾米到达现场时,黑龙已经被砍死了(判决书的描述是“被告到达现场时,死者已因之前被四至五人用刀袭击和遭汽车辗过而躺在地上。案中并无证据证明被告在死者受袭期间在场,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曾作出任何行为导致死者受伤或死亡”)。所以说,小虾米并没有对黑龙造成一丁点的伤害。
可是法院还是判决小虾米谋杀罪成立,终身监禁。为什么呢?因为他参与的是伙同犯罪,他虽然没有机会动手,但他的参与就是对其他人的鼓励呀。所以即使他上诉到了终审法院,还是维持原判。
所以说,黑社会不好混,不是被人砍死,就是砍死别人,又或者在还没开始砍的时候就终身监禁了。


其他有趣的回答:
有哪些「看上去不起眼,实际上是大案」的案件?有哪些较少人知道或比较有趣的法律常识(冷知识)?
张小跳smiley  2级吧友 | 2018-9-26 01:23:18 发帖IP地址来自
统一解答几个问题:
第一,为啥定合同诈骗?因为虽然是网络团购,本质也是买卖合同。且嫌疑人发了极少比例的货物(100单左右)之后拒绝继续履行合同,符合在履行合同中产生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认定合同诈骗。不认定诈骗是因为二者的法条竞合关系 。
第二,为啥一个十年,一个十一年?因为一个主犯,一个从犯。
第三,酷奇单车不退押金是否构成犯罪?诈骗型财产类犯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能简单从无法归还财产的结果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还要结合经营状况、市场风险等情况综合认定。一般司法实践认为,如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因市场风险、经营不善导致投资人、客户、交易相对人的资金无法返还,不能作为诈骗罪处理。能否作为其他犯罪,还要看有无其他情节或行为。
最后,有话好好说,不要在评论中吵架啊各位
————————————————————————
讲一个亲手办过的案子吧。
两个犯罪嫌疑人突发奇想地在网上发了个链接,内容是9.99元可以买一箱可乐,并可直接通过连接支付。短短一天内,6万多网友拍下了链接中的可乐。两个人在筹集了60多万货款之后发现每卖出一箱可乐赔30多块,这买卖赔大发了。俩人一合计,网友再抠也不能在乎这十块钱吧,再说十块钱公安也不能立案。于是,哥俩干脆把链接关闭,把钱全都转到了某理财账户上。结果真有网友较劲的,集结了好几百个网友一起报案。公安立案后,不到二十天就把俩人抓获了。
哥俩到案后一再表示自己一开始没想拿这些钱,就是出于好玩,外加吸引粉丝关注能赚点流量才发这个链接。没想到这么多人拍下链接,于是心生歹念,想理财一个月再把钱退回去。结果钱还没退,就被抓了。
尽管我在庭上跟哥俩尽量争取了从轻量刑,然而俩人依然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一个判了十年,一个判了十一年。
所以说,憋以为十块钱就没人较劲了,人民群众的战斗力不可小觑。我不会说这个案子办完一年多了,还一直有人民群众打电话找我咨询如何退赔十块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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