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股东向中方转让境内公司股权交易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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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权匿名问答   2022-8-3 12:53   7916   0

近日,本所代表客户处理了一起外资股东通过向中方转让境内公司股权的交易。本文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所项目经验,简要介绍外资股东将其持有的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给境内公司(以下简称“外转中”交易)所涉及的流程及税务问题,供有需要的人士参考。
一、交易概况

A公司是一家香港公司,为非居民企业。A公司持有境内B公司的60%股权。2021年11月, A公司将其持有B公司的60%股权一次性转让给境内C公司。前述交易完成后, B公司由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


二、“外转中”交易流程

结合本文图一的交易架构,本文将“外转中”交易通常涉及的流程和监管部门简要总结如下[1]:



(点击查看大图)

根据前述交易步骤, 可见在“外转中”的交易中,需要先办理股权变更的工商登记后,方可办理外汇变更登记手续以及资金汇出手续。该等交易安排对外资股东而言存在交易风险,外资股东为降低风险通常要求开设资金共管账户, 要求股权受让方将股权转让对价支付至共管账户。在资金汇出手续办理完成后,解除共管状态并支付股权转让款。
三、“外转中”税务问题[4]

1.非居民企业转让境内公司股权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5]、第十九条第二项[6]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2017年第37号公告”)第三条[7]规定, 非居民企业转让境内公司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净值后的余额。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股权转让人转让股权所收取的对价,包括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种收入。股权净值是指取得该股权的计税基础。股权的计税基础是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支付的出资成本, 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受让成本。
根据前述规定,在图一交易中,A公司应当缴纳的所得税额=A公司从C公司获得的股权转让对价款-A公司投资入股B公司时获得转让股权所实际支付的出资成本,或购买转让股权时向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受让成本。
假设A公司通过多次投资或多次收购后获得B公司60%股权的,且A公司本次仅转让其所持B公司部分股权,则按照2017年第37号公告规定,转让的部分股权对应的成本应当按照比例计算。以图二交易架构为例,假设A公司经过前后三次投资B公司:第一次投资200万,第二次投资100万,第三次投资300万;三次合计投资成本为600万,最终持有B公司60%的股权。2021年11月11日,A公司与C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以人民币1200万元的价格向C公司转让其持有B公司30%的股权(见图二)。


则根据前述规定, 在图二的交易中A公司转让的B公司30%股权对应的成本为:A公司获得B公司60%股权的全部成本(即600万)x转让比例(即30%/60%)=300万;A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1200万-300万=900万。
2.适用税率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源泉扣缴及征收管理
(1)扣缴义务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因此,在图一交易中,C公司是扣缴义务人。
(2)扣缴义务时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源泉扣缴的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因此,在图一交易中,C公司应当根据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支付价款日期,扣缴A公司的所得税。
如股权转让交易中存在分期支付价款的安排,根据2017年37号公告规定,分期收取的款项可先视为收回以前投资财产的成本,待成本全部收回后,再计算并扣缴应扣税款。以图三交易为例,假设A 公司投资取得B公司60%股权的成本为600 万元人民币。A公司与C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并约定:股权总价为1200万元,C 公司应当分别于2021 年09 月10 日、2021年10月10 日和2021 年11月10 日向A公司支付转让价款300 万元、400 万元和500万元(见图三)。


则根据2017年37号公告规定,

  • 2021年9月10日,C公司向A公司支付的300万可视为A公司转让收回股权转让成本600万中的300万,C公司无需代扣代缴所得税;
  • 2021年10月10日, C 公司向A公司支付的400万中,300万视为A公司收回转让股权成本600万中的剩余成本300万,其余100万价款应作为股权转让收益计算扣缴税;
  • C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向A公司支付的500万元价款全部作为股权转让收益计算扣缴税。
四. 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如本文前述交易流程,受让方应当在对外汇出股权转让款前完成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手续,否则股权转让对价无法向境外汇出。
1.备案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2013年40号公告”)有关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 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 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
“……(3)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2.备案流程及资料
根据2013年40号公告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号)有关规定,备案人在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点击查看大图)

2021年6月29,国家税务总局及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实施了《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进一步提供了便利化的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措施,包括:

  • 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可以在电子税局等在线进行办理,备案人在线完成备案后,可凭《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到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 对于同一个合同需要发生多笔支付的,备案人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
以上简要介绍外转中交易涉及的流程及税务问题。后续我们将在知乎上推出更多关于外商投资的实务文章。

本文作者为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 占荔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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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

  • [1]本文不考虑返程投资、经营者集中、资质证照审批等因素。
  • [2]根据《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第 13 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注销或者转为内资企业的,在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或者企业变更登记后视同已提交注销报告,相关信息由市场监管部门推送至商务主管部门,外商投资企业无需另行报送。
  • [3] 具体材料因银行不同存在不同要求。
  • [4]本文不考虑返程投资、特殊税务重组等问题。
  • [5]《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 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 税。
  • [6]《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 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 [7]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转让财产所得包含转让股权等权益性投资资产(以下称“股 权”)所得。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净值后的余额为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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